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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受到政府侵害后,如何有效申请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8-05-28 11:01
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政府部门法治水平不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导致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非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非法对公民进行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对合法财产非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根据一般的侵权要赔偿的法学理论可知,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旧要进行赔偿。为了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赔偿行为,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
但由于一般的民众对《国家赔偿法》不是很了解,在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并不知道怎样申请国家赔偿。基于此,专业的行政法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经验,总结了以下申请行政赔偿时普遍存在的疑惑和问题,并进行权威的解答,希望帮助大家有效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一、在哪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国家赔偿)?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知,在下列情况下,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公民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如果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公民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的公民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对公民进行合理公平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从行政赔偿法律法规和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经验可知,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害的公民应当先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的请求。如若,该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公民对赔偿数额不满,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赔偿。
四、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者进行赔偿: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一般的侵权要赔偿的法学理论可知,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旧要进行赔偿。为了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赔偿行为,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
但由于一般的民众对《国家赔偿法》不是很了解,在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并不知道怎样申请国家赔偿。基于此,专业的行政法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经验,总结了以下申请行政赔偿时普遍存在的疑惑和问题,并进行权威的解答,希望帮助大家有效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一、在哪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国家赔偿)?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知,在下列情况下,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公民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如果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公民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的公民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对公民进行合理公平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从行政赔偿法律法规和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经验可知,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害的公民应当先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的请求。如若,该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公民对赔偿数额不满,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赔偿。
四、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者进行赔偿: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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